吃瓜热门

湖南省高院通报“高中教师强奸杀人案”:司法程序合法 上诉理由不成立 – 新京报

新京报11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刘、谢强奸指控进行审查的通知。全文如下。我院对刘、谢的强奸指控进行了审查,并于11月21日送达驳回指控通知书。目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0年8月1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1992年9月出生)、被告人谢某(1992年9月出生)作出判决。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于某云(谢某的母亲)、刘某东(刘某的父亲)不服,提起申诉。本院于12月7日驳回上诉,2012年,于某云、刘某东仍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7日发出刑事复核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 2015年7月16日,谢木东(谢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2016年7月8日,指控被驳回。随后,谢女士、刘女士、徐红女士(刘先生的母亲)、谢女士仍不服,继续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情节严重。原审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理的条件。因此,本院予以驳回。二、刘某、谢某实施强奸罪的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刘某、谢某在冷水江碱厂一小区门球场上用手机观看淫秽视频。他们约定一起去强奸受害人刘某(化名),刘某经常晚上在11号楼楼顶行走。他们先到14号楼楼顶,刘佳在11号楼,经确认,刘佳独自在楼顶行走。 艰难的是,刘佳和谢某到达11号楼楼顶后,趁刘佳没有准备的时候,用棍棒、木拳将刘佳击倒。当他们试图拉打他,他们看到他动了,又打了他。随后,二人先后强奸了刘佳,并将作案用的木棍扔到陵水江市博大医院旁的猪圈附近。当晚,刘佳被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尸检结论为刘某因钝器外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审讯,被告人刘某、谢某对犯罪动机、犯罪意图、犯罪对象、犯罪过程等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整个犯罪过程以他的供述结束。尽管谢在庭审时翻供,但后来他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当庭供述。而且,两名被告人的供述中包含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并非其个人经历,并有相关证据佐证。例如,他们承认受害者蒂姆有晚上在建筑物屋顶上行走的习惯。犯罪过程中,谢某踢了受害人的背部,导致受害人摔倒在地,下巴撞在水泥地上。强奸过程中他踩踏了受害人腹部,与案发现场相符;尸检显示受害者下巴受到创伤,现场调查照片显示受害者裙子上有鞋印。 2010年8月1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谢二人提出上诉。二审后,本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三、徐某宏、谢某东犯隐匿罪的案件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晚,刘某向其母亲徐慕红讲述了自己强奸该女子的事实。第二天早上,当徐慕红得知刘佳去世后,他询问刘佳,刘佳告诉他,他和谢某强奸并殴打了刘佳。徐慕红命令刘不准外出,也不准其外出。刘先生在接受公安机关依法询问时,刘先生谎称8月25日与表弟龚木林、杨某杰在其家中玩耍,但龚木林、杨某杰承认8月26日至27日曾在刘先生家中呆过。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过程中,徐木红故意将实情隐瞒。 2009年8月26日晚,谢女士告诉父亲谢木东、母亲云雨梦,称自己和刘佳强奸并殴打了刘佳。谢牧东斥责谢姓并要求他投降,被于牧云劝阻。在公安机关审讯、询问过程中,谢先生故意隐瞒事实,谎称自己一直在监狱里。下午 6:00 后的我8月25日,但目击者证实,事发当晚,刘先生和谢先生出现在14号楼楼顶,并一起出现在诊所。 8月29日,刘某、谢某到案,不仅对强奸罪供认不讳,还对煽动徐慕红、谢慕东、于慕云捏造事实,强迫其作伪证掩盖事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月30日,徐某宏、谢某东到案,并各自认罪。徐某宏供述,案发当晚,刘某告诉他,自己强奸了一名女子。第二天,当他得知刘佳被杀并审问刘佳时,刘佳告诉刘佳和谢某,他和谢某强奸了刘佳。他要求刘先生不要认出他,并补上当天的活动。谢木东供述,事发第二天,谢木东告诉他,和刘猛一起观看淫秽视频后,他无意中强奸时,李某将刘佳殴打致死。因此,为了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我们要求谢先生按时间顺序背诵8月25日的活动和电视节目。由于于五云正在抚养年幼的儿子,公安机关没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2010年2月2日,尤某云投案自首,对自己掩盖谢某犯罪事实的罪行供认不讳。徐某红、谢某东、余某云的隐秘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符,相互印证了刘某、谢某的作案动机、目的、地点、时间、行为。当刘先生和谢先生没有将犯罪事实告知父母时,父母不可能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并予以掩盖。事发后,双方家属还向受害人刘佳家属各赔偿5万元。 2010年8月1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红、谢某东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4年监禁;刑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徐某宏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情发生后,谢木东更愿意站出来认罪。他在一审时写下了认罪书,宣判后没有上诉。 4、第三人张某实施强制猥亵罪案件。 2009年12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受害人刘佳的衣服中检测到来自第三方的混合生物成分,但与国家数据库中的目标不符。 2018年6月下旬,通过DNA检测确认了嫌疑人身份。张女士于2019年3月17日被抓获,到达案发现场后,张女士如实供述了性侵刘佳女士的犯罪事实。法庭经查,2009年8月25日晚上9点左右,就读于重水江职业技术学院的张先生(1990年8月出生)外出时正下雨,于是来到重水江碱厂一小区11户楼避雨。雨停后,他来到天台,发现受害人刘佳倒在地上一动不动,遂对她进行了性侵。 2023年3月16日,陵水江市人民法院以强迫猥亵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五、其他情节 (一)未检出被告人刘某及被告人精液等生物成分,也未检出第三人张某生物成分。据被告人刘某、谢某供述,刘某在强奸过程中没有射精。强奸过程中,谢某听到走廊里有响动,就停下来,没有射精。由于地点在室外,灾民在地震发生前就已受到影响。在开始。案发后,下雨了,许多人参与了救援工作。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并接受尸检。受害人身上留下的生物证据因雨水和救援而被毁坏。被告人刘某、谢某的精液中未检出生物成分,其他人的精液中也未检出生物成分。第三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雨后对受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在受害人留在现场的衣服上检测出了张某的生物成分。 (二)是否使用刑讯逼供。公安局对刘、谢进行讯问的侦查阶段,所长等人到场并作证。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指认了犯罪现场。检察官在看守所对刘、谢进行讯问时,刘、谢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提交的体检报告检方称,两人身体均未受伤。事实证明。到达现场后,两人回应了相关媒体的采访,并且视频显示,两人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在公安机关的多次审讯中,徐慕红、谢慕东均如实供述了掩盖罪行的事实。于牧云在自首书中也如实供述了自己隐瞒罪行的事实。从有关证据看,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1日 编辑 陈艳婷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